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巧送达增效率
        2017年12月,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到了安丰法庭刘加防庭长的案头,被告吴某拖欠了原告王某3万元货款,传票通过邮寄无法送达到吴某。

        因此,刘庭长电话联系吴某到庭解决此事,但吴某拒不到庭,并扬言:“我就差他3万元,就是不给又能坐几年牢。”刘庭长按照原定的日期开了庭,一直拒不到庭的吴某突然一反常态,主动打电话联系刘庭长,“刘法官,我明明没有收到传票,听说你们就开庭了?我不服!”

     “吴某,虽然你逃避接受法院的传票,但是我们十五日前已经通过电话的方式向你告知了诉状的内容,开庭的时间、地点,审判人员的情况,举证要求和诉讼须知等也一并告诉了你,并对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,我们已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完成了送达,如果你有意见,可以到庭陈述,否则我们将依法作出裁决。”数日后,原告王某就收到了法庭的判决书。

     法庭采用如此送达方式,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的规定。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:“采用短信、微信等方式送达的,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、发送时间、送达诉讼文书名称,并将短信、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,存卷备查。”第十四条规定:“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的,除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外,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,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,并记录拨打、接听电话号码、通话时间、送达诉讼文书内容,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。”
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的规定出台后,安丰法庭针对法庭审理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的实际情况,认真学习该规定并灵活运用,在遵守《民事诉讼法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,对送达方式进行了探索,创新采用电话、短信、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送达,有效缩短了诉讼时间,提高了审判效率,得到了辖区涉诉群众的一致认可。

(陶翰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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